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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
    文罪。
六、鴉片罪。
七、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八、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
    文罪。
六、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七、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