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