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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9 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09 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