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2 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
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
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89- 2 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
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
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