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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6 條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6 條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