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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