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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