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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
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