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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遺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