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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988 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88 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