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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