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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