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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
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
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
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
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
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其
約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