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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86 條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
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86 條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
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886 條
質權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
利,質權人仍取得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