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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
表決權。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
表決權。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73 條
一定之事務,如約定應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其有表決權
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