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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官署、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