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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65-3 條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
權。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65- 3 條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