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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受理揭弊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應依職權辦理調查。 為進行前項調查,除刑事犯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得請求相關機關( 構)、事業或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 人陳述意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