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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不得主張扣抵之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補發之俸(薪)給、工資及 損害賠償。 二、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工資補償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