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被揭弊者行使法定權利而得知揭弊者身分時,應認揭弊者身分對被揭弊者
已無保密之必要。
揭弊者如已透過書面、媒體、網路、公開活動或其他方式對外公開或使公
眾可得而知其身分者,應認揭弊者身分對被揭弊者或他人已無保密之必要
。
揭弊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放棄保密措施者,受理揭弊機關應留存
相關文書或電磁紀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