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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揭弊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四項所為其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
款行為之主張,最遲須於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之。
前項之主張,法院應於中間判決或終局判決揭示其主張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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