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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行政救濟,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復
審、再審議及行政訴訟、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軍人
權益事件處理法之申訴、再申訴、復審及行政訴訟,及其他具有相同救濟
性質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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