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行政救濟,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復 審、再審議及行政訴訟、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軍人 權益事件處理法之申訴、再申訴、復審及行政訴訟,及其他具有相同救濟 性質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