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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7.23 10: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 2
二、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自然人、事業、團體或機構,
    應由對其具有監管權限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裁罰基準裁處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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