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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完成登記程序
    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執行案卷應由執行人員陪同為之,其餘行政
    檔案應由行政業務單位人員陪同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