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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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