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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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