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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