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12十二、補助申請案之文宣品標示、著作權授權等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補助申請案之出版品、宣傳品、研究報告及教材(案)等,應標
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品牌標誌」及本部名稱。
(二)補助申請案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如文字紀錄、照片
、影像、紀錄片、劇本、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
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
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
,受補助者應將相關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
(三)前款資料如涉及利用第三人著作權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
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受補助者並應將上開授權書交付
本部收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