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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5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