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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14
十四、應用檔案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應由應用者自負
      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