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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 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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