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遺失物經本分署通知或公告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 認領者,應依遺失物價值區分下列方式處理: (一)遺失物價值超過新臺幣五百元者,由政風室依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 定送交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二)遺失物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本分署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 一規定處理。 (三)遺失物如係證件、金融卡、信用卡、電子票證等得以識別身分或專 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由政風室依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定送交轄 區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