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7
七、遺失物經本分署通知或公告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
    認領者,應依遺失物價值區分下列方式處理:
(一)遺失物價值超過新臺幣五百元者,由政風室依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
      定送交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二)遺失物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本分署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
      一規定處理。
(三)遺失物如係證件、金融卡、信用卡、電子票證等得以識別身分或專
      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由政風室依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定送交轄
      區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