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2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3
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分署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本
      分署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分署員工或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
      拾得;惟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推定本分署拾得。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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