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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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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分署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本
      分署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分署員工或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
      拾得;惟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推定本分署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