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5五、本監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
內騰空遷出,交還本監: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
作地點之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
間職務宿舍。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以一戶為限;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
借用單房間宿舍。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