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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4
四、本監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均得依規定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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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編制內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均得
    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