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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7.26 16: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9
九、受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休職或免職等人員
    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逾期不遷出者,即依宿舍借用契約
    ,訴請管轄法院法辦理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
    處。
(一)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人員應於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
      其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二)在職死亡時,其遺族亦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受撤職、免職(解僱或違反規定)人員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回復原
      狀後騰空交還。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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