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休職或免職等人員 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逾期不遷出者,即依宿舍借用契約 ,訴請管轄法院法辦理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 處。 (一)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人員應於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 其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二)在職死亡時,其遺族亦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受撤職、免職(解僱或違反規定)人員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回復原 狀後騰空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