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 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於借用職務宿舍期間,經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 續後三個月內遷出。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職務宿舍使用、管理或有特別情況,機關需終止 契約收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