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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12
十二、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
      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於借用職務宿舍期間,經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
        續後三個月內遷出。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職務宿舍使用、管理或有特別情況,機關需終止
        契約收回時。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