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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12
十二、借用人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達二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
      限內補繳者,機關應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該職務宿舍,並
      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宿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