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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10
十、職務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職務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
    、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或有違反借用契
    約約定之行為。職務宿舍借用人有違反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職務宿舍
    經查獲者,應即將職務宿舍恢復原狀後騰空交還,該職務宿舍借用人
    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職務宿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