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監編制內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情形外,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 舍: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 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1.本監編制內人員。 2.本監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監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