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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14.08.19訂定) 11
十一、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
      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原登記次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