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2 21: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業務如下: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
    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揭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爭議之確定。
七、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現行條文(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第 2 條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業務如下: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
    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揭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爭議之確定。
七、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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