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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9
九、申借職務宿舍借用人應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申借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文件,由服務單位主管人
    員簽章證明後,送交總務科會同人事單位審查後,依序列入宿舍借用
    登記冊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