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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含契約約定),借用人 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依限遷還,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並應通知總務科會同點交;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 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