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准後,總務科應即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 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程序後立即遷入,如 未遷入使用視同放棄,管理單位得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重行開放申 借。 行政同仁職務宿舍借用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借用期滿,機關應於 重新檢視整體借用情形後,再行核定是否續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