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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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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准後,總務科應即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
      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程序後立即遷入,如
      未遷入使用視同放棄,管理單位得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重行開放申
      借。
      行政同仁職務宿舍借用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借用期滿,機關應於
      重新檢視整體借用情形後,再行核定是否續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