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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申借職務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下列順序核配之:
(一)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專案核定。
(二)主任檢察官。
(三)檢察官。
(四)本署其他人員。
    本署調用人員依其調用職務,比照前項順序核配之。
    如同一順序申借職務宿舍人數逾空餘宿舍戶數時,按積點多寡,簽請
    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法決定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