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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8.27 2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 7
七、霸凌事件之處理
(一)霸凌事件之通報
      1.少年矯正學校知悉疑似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平日日間應由學務
        處、平日夜間及假日應由督勤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監督機
        關,並副知該管少年法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知悉。
      2.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少年矯正學校應視
        事件情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於知悉
        疑似發生校園霸凌事件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
        )政府通報。
      3.前二目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霸凌事件之檢舉
      1.少年矯正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
        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
      2.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
        少年矯正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時,應向
        主管機關檢舉;當面以言詞向少年矯正學校檢舉者,少年矯正學
        校應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3.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1)檢舉人姓名、連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2)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檢舉時,應載明
          被行為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3)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4.少年矯正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
        (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5.少年矯正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
        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三)霸凌事件之管轄
      1.少年矯正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
        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2.少年矯正學校接獲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校園
        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3.行為人分屬不同少年矯正學校者,以先接獲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配合調查,並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
      4.調查學校處理前目事件過程,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
        校之教職員工與學生,或行為人因借提等其他情事而在其他矯正
        機關者,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或所在矯正機關配
        合調查,所屬或所在矯正機關應派員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
        會議,被通知之矯正機關不得拒絕。
(四)霸凌事件之受理
      1.調查學校校長應在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
        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
      2.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
        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3.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
        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1)非屬校園霸凌事件。
     (2)無具體之內容。
     (3)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
          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4)同一事件已作成終局處理或不予受理。
     (5)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4.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前目所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應不予處理。
      5.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
        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
        明理由。
      6.經撤回之檢舉事件,調查學校認有必要者,應繼續進行調和、調
        查、處理。
      7.生對生霸凌事件,防制委員會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
        工作日內,推派三至五名委員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8.處理小組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進行調和或調查,並善用修復
        式正義或其他教育輔導策略,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
        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五)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
      1.生對生霸凌事件得在雙方均以書面同意下進行調和程序。
      2.調和應由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名擔任主持人後召開調和會議。調
        和會議應以下列方式進行:
     (1)完全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2)協助雙方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並尊重對方發言,避免雙方
          使用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會議分別進行溝通。
     (3)協助雙方作成調和協議。
     (4)會議中不得錄音或錄影。
     (5)必要時,得對當事人進行會前面談,以利調和之進行。
      3.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
        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4.處理小組應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和報告,提防
        制委員會審議。
      5.調和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2)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調和協議之內容。
     (4)處理建議。
(六)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
        會議:
     (1)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2)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運用不對
          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3)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4)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2.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
        進行調和。
      3.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指派專人對當事人進行訪談並作成紀錄。
     (2)蒐集及保全事件之監視錄影資訊、驗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物證
          等,以為佐證。
     (3)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霸凌事件之相關證據。
     (4)避免當事人間或與檢舉人或相關人員對質。但基於教育或輔導
          上之必要,經處理小組徵得雙方同意時,不在此限。
     (5)必要時得對檢舉人、學校相關人員或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
          人員進行訪談並作成紀錄,以利調查之進行。
     (6)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
          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4.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
        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
        次不得逾一個月,調查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5.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2)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4)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
     (5)處理建議。
(七)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1.防制委員會審議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確認調和或生對生霸凌事
        件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對當事
        人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決議:
     (1)依第八款第三目規定提供必要處置。
     (2)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必要時得轉介身心科醫師。
     (3)採取適當教輔措施。
     (4)依法施以懲罰。但同一行為已施以懲罰者,不在此限。
     (5)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6)啟動轉校評估機制。
      2.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矯正機關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
        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該決議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但防制委員會決議啟動轉校評估機制者,少年矯正學校得僅於
        十五個工作日內開始轉校評估機制之程序。
      3.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矯正機關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
        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
        告或調查報告;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者,應併為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4.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矯正機關為前目之通知時,應併為告知不服
        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八)保護及必要處置
      1.少年矯正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
        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
        以利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
        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2.少年矯正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
        證後,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1)提供適當輔導。
     (2)採取適當教輔措施。
     (3)依法施以懲罰。但同一行為已施以懲罰者,不在此限。
     (4)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5)其他適當措施。
      3.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
        、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少年矯正學校於調和、調查
        階段或作成終局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將
          當事人進行適當之區隔。
     (3)提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心理諮商與輔導、班級輔導或其他協
          助,必要時,得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或期程。
     (4)協助被行為人驗傷採證,以利證據保全。
     (5)提供被行為人相關醫療服務,預防疾病感染及減緩傷害程度,
          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6)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7)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8)其他必要之處置。
      4.處理小組或防制委員會得於調和或調查階段,建議少年矯正學校
        採取前目之處置。
      5.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或因借提等其他情事而在其他矯正
        機關者,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或所在矯正機關,依第三目
        之規定處理。
現行條文(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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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霸凌事件之處理
(一)霸凌事件之通報
      1.少年矯正學校知悉疑似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平日日間應由學務
        處、平日夜間及假日應由督勤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監督機
        關,並副知該管少年法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知悉。
      2.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少年矯正學校應視
        事件情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於知悉
        疑似發生校園霸凌事件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
        )政府通報。
      3.前二目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霸凌事件之檢舉
      1.少年矯正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
        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
      2.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
        少年矯正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時,應向
        主管機關檢舉;當面以言詞向少年矯正學校檢舉者,少年矯正學
        校應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3.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1)檢舉人姓名、連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2)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檢舉時,應載明
          被行為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3)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4.少年矯正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
        (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5.少年矯正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
        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三)霸凌事件之管轄
      1.少年矯正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
        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2.少年矯正學校接獲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校園
        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3.行為人分屬不同少年矯正學校者,以先接獲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配合調查,並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
      4.調查學校處理前目事件過程,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
        校之教職員工與學生,或行為人因借提等其他情事而在其他矯正
        機關者,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或所在矯正機關配
        合調查,所屬或所在矯正機關應派員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
        會議,被通知之矯正機關不得拒絕。
(四)霸凌事件之受理
      1.調查學校校長應在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
        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
      2.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
        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3.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
        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1)非屬校園霸凌事件。
     (2)無具體之內容。
     (3)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
          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4)同一事件已作成終局處理或不予受理。
     (5)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4.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前目所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應不予處理。
      5.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
        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
        明理由。
      6.經撤回之檢舉事件,調查學校認有必要者,應繼續進行調和、調
        查、處理。
      7.生對生霸凌事件,防制委員會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
        工作日內,推派三至五名委員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8.處理小組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進行調和或調查,並善用修復
        式正義或其他教育輔導策略,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
        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五)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
      1.生對生霸凌事件得在雙方均以書面同意下進行調和程序。
      2.調和應由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名擔任主持人後召開調和會議。調
        和會議應以下列方式進行:
     (1)完全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2)協助雙方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並尊重對方發言,避免雙方
          使用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會議分別進行溝通。
     (3)協助雙方作成調和協議。
     (4)會議中不得錄音或錄影。
     (5)必要時,得對當事人進行會前面談,以利調和之進行。
      3.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
        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4.處理小組應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和報告,提防
        制委員會審議。
      5.調和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2)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調和協議之內容。
     (4)處理建議。
(六)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
        會議:
     (1)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2)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運用不對
          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3)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4)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2.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
        進行調和。
      3.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指派專人對當事人進行訪談並作成紀錄。
     (2)蒐集及保全事件之監視錄影資訊、驗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物證
          等,以為佐證。
     (3)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霸凌事件之相關證據。
     (4)避免當事人間或與檢舉人或相關人員對質。但基於教育或輔導
          上之必要,經處理小組徵得雙方同意時,不在此限。
     (5)必要時得對檢舉人、學校相關人員或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
          人員進行訪談並作成紀錄,以利調查之進行。
     (6)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
          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4.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
        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
        次不得逾一個月,調查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5.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2)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4)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
     (5)處理建議。
(七)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1.防制委員會審議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確認調和或生對生霸凌事
        件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對當事
        人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決議:
     (1)依第八款第三目規定提供必要處置。
     (2)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必要時得轉介身心科醫師。
     (3)採取適當教輔措施。
     (4)依法施以懲罰。但同一行為已施以懲罰者,不在此限。
     (5)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6)啟動轉校評估機制。
      2.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矯正機關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
        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該決議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但防制委員會決議啟動轉校評估機制者,少年矯正學校得僅於
        十五個工作日內開始轉校評估機制之程序。
      3.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矯正機關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
        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
        告或調查報告;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者,應併為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4.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矯正機關為前目之通知時,應併為告知不服
        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八)保護及必要處置
      1.少年矯正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
        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
        以利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
        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2.少年矯正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
        證後,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1)提供適當輔導。
     (2)採取適當教輔措施。
     (3)依法施以懲罰。但同一行為已施以懲罰者,不在此限。
     (4)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5)其他適當措施。
      3.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
        、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少年矯正學校於調和、調查
        階段或作成終局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將
          當事人進行適當之區隔。
     (3)提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心理諮商與輔導、班級輔導或其他協
          助,必要時,得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或期程。
     (4)協助被行為人驗傷採證,以利證據保全。
     (5)提供被行為人相關醫療服務,預防疾病感染及減緩傷害程度,
          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6)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7)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8)其他必要之處置。
      4.處理小組或防制委員會得於調和或調查階段,建議少年矯正學校
        採取前目之處置。
      5.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或因借提等其他情事而在其他矯正
        機關者,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或所在矯正機關,依第三目
        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